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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约怀先辈 循规仰古风

发布时间:2023-07-12来源:编辑:点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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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新村规民约成为村民行为规范)

走进有1600年历史的扬美村,读懂古村的第一课,正是从一通通石碑禁约开始的。

碑刻是扬美村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碑文浓缩了千年古村的历史文化、政治经济、商业贸易以及民间风俗等,具有“贞石存史”的珍贵价值。

扬美古镇现存15块古碑,4通为清代禁约碑。扬美禁约采取勒石立碑的方式谕示,分为官府禁碑和乡约禁碑两类,分别从夫役、捐资、市场商贸、传承孝义等方面对当地村民做出禁令和约束。其中最有名的村规民约当属《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》和《街巷众议禁约碑》。这两块保存完整的清代禁约碑在广西乡村罕见,是研究广西传统乡约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文物。

禁约条文是根据扬美当地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,由村民代表呈报官府后批立,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和意愿。立于扬美圩场振兴街的《通乡士庶设立禁约永远碑记》为清嘉庆十九年(公元1814年)刻记,是经由乡民公议订出的六条有关圩市经营的禁约,包括屠宰、地租、零售、公秤、客商歇宿、铺面、摆卖、街市通行等圩市经商者的行为规范。在碑中,商品质量、合同签订、付款方式、违约处罚、税收治安等一系列规定俱全,俨然一套规范的清代工商管理规章制度。200多年前的碑文,正文400余字,浅显易懂,细细读来,古人以义为利、诚实厚道、重诺守信的经商之道字字掷地有声。

因水而兴始建于宋代,鼎盛于明、清的扬美镇,为桂西南重要的圩市和商品集散地。扬美的商业繁荣延续到“重农抑商”的清朝,除了良好的地理位置外,更得益于扬美人自古以来诚信、公平、文明的经商理念。直到今天,古镇上一些商户在开业前都会来这里诵读碑文,以铭记老祖宗留下来的规矩。

在左江边的环村路上,钟馗庙旁道光十四年(公元1834年)立的《街巷众议禁约碑》具有“教民”和“治民”两种功用,反映了扬美人日常遵守的基本规则和价值取向。

禁约共有十议,规定了禁止的事项,如阴通贼情、偷牛盗马、诱拐妇女等;倡导尊敬长上、和睦乡里,还规范乡民所遇疑难杂事的处理方式。“如为田土归因不平之事,先经明阖理论,不得兢行争斗,以滋讼累……”意为发生田地纠纷,先听各方说明理由,不得争吵甚至打斗,以至于发生官非。息讼罢争,无讼和合是中国传统社会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,不但节约司法资源,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这与源头治理矛盾纠纷的现代中国司法文明一脉相承。

乡约虽不同于国家律法,但与律法并不冲突,其核心就是运用道德的力量对乡村进行有效治理,教化民众、劝善惩恶以及调处纠纷等,可以说乡治是官治不可或缺的有力补充。规,强调的是规矩;约,强调的是约定俗成,人们在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,还要遵守一些共同遵守的规范,以协调生活秩序和社群关系,从这个意义上看,村规民约起着维护乡村文化传承和秩序的“习惯法”的作用。民法典第十条,“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”,正是对古代乡约法律文化的转化应用。

阅约怀先辈,循规仰古风。百年乡约代代相传,古镇民风古朴,诚信友善,村民夜不闭户,路不拾遗。援古证今,更能让人们深刻地理解扬美乡约“德法同行”的传统法律文化价值,为当前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历史养分和制度参照。

乡人相约,教人善俗。触摸着碑刻上遗留下的历史印记,一个“约”字,道出了古人开展治理的奥秘。

(信息来源:2023年7月11日《广西法治日报》B4版)